股利政策

 

股息及紅利之分派,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。公司無盈餘時,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。

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,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,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

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支付之,於分配員工股票酬勞時,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。
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補以前年度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,其餘除派付股息外,如尚有盈餘,剩餘部分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。

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,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,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,就二十八條之一可分配盈餘分派股東股利,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原則,且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,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,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。